人与自然关系的新阐释再论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
《自然辩证法》是恩格斯的一部重要著作,同时也是颇有争议性的一部著作。尤其是恩格斯去世之后,这部著作被诸多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视为实证主义的代表作。卢卡奇在《历史与阶级意识》中从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出发,引申出其“阶级意识”概念,反对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的观点,认为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的观点是一种哲学实证主义,与无产阶级的革命主体的阶级意识观格格不入,从而将马克思与恩格斯对立了起来。卢卡奇说:“从那时起,我逐渐认识到,恩格斯的论点在理论上是不完全的,因为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实践的领域(在不改变其基本结构的前提下)在发展过程中已变得比单纯的劳动更加广泛,更加复杂,并以更多的过程为中介。”[1]然而,今天当我们重新审视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的核心思想时,我们并不赞同卢卡奇对恩格斯的看法。当然卢卡奇后来也承认,他所认为的恩格斯忽视了马克思实践观点的复杂性,将实践,尤其是科学实验视为纯粹直观这一看法是不正确的。我们认为,《自然辩证法》当然首先是恩格斯探讨自然及其客观规律的学说,然而,《自然辩证法》同时也是恩格斯探讨人与自然,以及人、社会与自然三者之间关系的学说。进一步说,恩格斯有关人与自然关系的论述是他对马克思生产力学说的新发展,这是我们今天重读《自然辩证法》的主要原因。正因为如此,《自然辩证法》成为当今生态哲学、生态马克思主义和生态社会主义不可或缺的一部重要著作。
一、《自然辩证法》的核心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探讨
(一)《自然辩证法》的主要任务是寻求客观辩证法,揭示自然奥秘
综观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一书,我们必须承认,探讨自然界的辩证发展和演化规律,寻求客观辩证法,揭示自然的奥秘,是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主要任务。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一开始就指出,自黑格尔以来的德国哲学充满了辩证法的思想,但它不是自觉的,而是充满矛盾、缓慢的,并且是唯心主义的,而他要探讨的则是唯物主义的辩证法,因此“辩证法是关于普遍联系的科学。主要规律:量和质的转化——两极对立的相互渗透和它们达到极端时的相互转化——由矛盾引起的发展或否定的否定——发展的螺旋形式”[2]401。恩格斯在此主要指的就是我们教科书中所谓的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对立统一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恩格斯随后在“辩证法作为科学”一节中做了详细概括,他说:“可见,辩证法的规律是从自然界的历史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抽象出来的。辩证法的规律无非是历史发展的这两个方面和思维本身的最一般的规律。它们实质上可归结为下面三个规律:量转化为质和质转化为量的规律;对立的相互渗透的规律;否定的否定的规律。”[2]463
唯物主义辩证法这三大规律,我们都非常熟悉,无须赘言。需要注意的是,恩格斯在此强调唯物辩证法的这三大规律无非是由历史发展的两个方面,即“自然界的历史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抽象出来的规律”[2]463和思维本身的最一般的规律所构成的。这就是我们所谓的“思维逻辑、历史与自然”三者的有机统一。为了论证这三大规律,恩格斯不惜笔墨,从自然科学的发展历史,包括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天文学等各个自然学科的发展历史中引申出自然界遵从着这一“客观的辩证法”。对于自然界的这一辩证规律,恩格斯不仅予以肯定和赞同,而且指出,它其实来自唯心主义的辩证大师黑格尔。他说:“凡是稍微懂得一点黑格尔的人都知道,黑格尔在几百处地方都善于从自然界和历史中举出最令人信服的例证来证明辩证法规律。我们在这里不打算写辩证法的手册,而只想说明辩证法规律是自然界的实在的发展规律,因而对于理论自然研究也是有效的。”[2]464这就是恩格斯《自然辩证法》有关自然界的首要观点。可以说,恩格斯有关自然辩证法的思想,其实直接受益于黑格尔《逻辑学》中的“自然哲学”部分思想,并在黑格尔的基础上对黑格尔的唯心主义的辩证法进行了直接的“倒转”,使其成为唯物主义的辩证法学说。由此可见,恩格斯对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非常熟悉,所以他才能在黑格尔辩证法的基础上去探讨“自然辩证法”的建构及其可能性。
(二)《自然辩证法》的核心是探讨人与自然的关系
必须看到,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核心主要是探讨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人是社会中的人,是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所以,人与自然的关系实际上是人、社会和自然三者之间的关系。这一点在《自然辩证法》全文中到处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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